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2-04)
消費/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4
案號:投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小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鈞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4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小
額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10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28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案件統計資料、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南投簡易庭民事
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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