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9
案號:埔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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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埔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
22日所為第一審簡易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應以上訴
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
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及未表明
完整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14年9月30日寄存送達上
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案件
統計資料、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本院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等在卷可佐,其上訴自屬
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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