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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2 案號:埔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埔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
22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查
報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項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上訴之要件。另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於114年9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漏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之程式
    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並自行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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