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2
案號:埔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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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埔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
22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查
報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項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上訴之要件。另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於114年9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漏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之程式
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並自行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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