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09-23)
消費/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5-09-23
案號:埔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埔小字第10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陳彥良 被 告 潘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622元,及其中新臺幣29,547元,自民 國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3計算之利 息;及其中新臺幣161元,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2.9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2,6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鈺雯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