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2026-03-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4
案號:投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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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游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請
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起
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依
前揭說明,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
予補正。是聲請人聲請程式有以上欠缺並可以補正,爰定期
間命聲請人補正之,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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