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29)
消費/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4-29
案號:投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投小字第9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
被 告 陳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524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
算日起迄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524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率 1 17,593元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5,424元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9,210元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3,297元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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