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2025-1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投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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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被繼承人陳泉得之全體繼承人為何人,並提供最新之除
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全部遺產清冊,並更正當事人及聲明。逾期未補正
本項內容,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
1款規定,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確認欲主張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範圍並更正聲明。逾期
未補正本項內容,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
第2項第2款規定,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代位被代位人陳震列提起分割被繼承人陳泉得所
遺遺產訴訟,起訴狀上並未記載完整相對人之姓名及其他足
資辨別之特徵,且陳泉得之被繼承人為何,有待明暸,從而
本院無法依聲請人起訴狀及其所提出之資料確認其所列相對
人是否為被繼承人陳泉得之共同繼承人,以確認共同繼承人
全體均為相對人。又經本院調取被繼承人陳泉得遺產相關資
料後,聲請人已聲請閱卷並閱卷完畢,惟至今仍未將全部之
遺產列為本件訴訟欲聲明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致本院
難以特定聲請人主張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限聲請人應
於主文所定期限,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倘逾期未補正主
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
條第2項第1款規定,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逕以判決駁回聲
請人之訴;逾期未補正主文第2項所示之內容,即依同法第4
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原告所訴之事實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為由,逕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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