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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借款(2025-10-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0-01 案號:投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簡字第4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胡晉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
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5,97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3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5,97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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