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2026-03-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投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303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 告 高仲謙
高姝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名稱欄所載「南投縣○○鎮○○段0
00○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鎮○○路0段000巷00號)」應更
正為「南投縣○○鎮○○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鎮○○路
0段0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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