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承攬報酬(2026-04-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投建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佑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醫菁
訴訟代理人 林炳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風秋霞即竣大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載明上
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3月20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
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南投
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為證。是上訴人之上訴
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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