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1-30)
消費/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1-30
案號:投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5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林准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615元,及其中新臺幣34,322元自
民國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61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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