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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2-05)

消費/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5-12-05 案號:投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4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洪文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9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94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附表:
編號 產品 金額 (新臺幣)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1 信用卡 28,038元 15%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13,904元 16%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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