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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0-17)

消費/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7 案號:投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小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鈞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
    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於114年10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漏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
    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上訴人給
    付價金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26元,是上訴人對於第
    一審判決之上訴利益未逾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本院將
    裁定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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