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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9 案號:埔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埔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
22日所為第一審簡易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應以上訴
    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
    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及未表明
    完整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14年9月30日寄存送達上
    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案件
    統計資料、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本院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等在卷可佐,其上訴自屬
    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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