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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債務(2025-10-07)

消費/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5-10-07 案號:埔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埔小字第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許維庭即李雪娥之繼承人

            許煒辰即李雪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雪娥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82,264元,及其中新臺幣79,878元自民國113年2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雪娥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2,2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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