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DV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NTDV
2026-06-11
案號:抗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李語棠
相 對 人 拾捌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豪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
21日本院南投簡易庭所為115年度司票字第131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
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
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案件程序,以
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
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或數額有爭執或提起時效抗
辯時,既屬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抗辯,抗告法院於該非訟程
序中自不得審酌,應裁定駁回抗告,另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
訴,以資解決。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向原審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經原審裁定准許在案。惟系爭本票實為抗告人向相對人租
賃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租賃期間可能發生損害之擔保
,抗告人於租賃期間,雖致系爭機車受有損害,然經相對人
估價後,系爭機車之維修費用僅為3萬8,741元,是相對人對
抗告人之債權至多為3萬8,741元。相對人持系爭本票聲請准
予全部強制執行,已構成權利濫用,相對人之聲請顯無理由
,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於原審主張其執有抗告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
本票,並載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等
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影本為證。原審依票據法
第123條規定,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
應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經本院調閱115年度司票字第131號卷宗審核無訛,於法並
無不合。
㈡抗告人前揭主張,核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即票據原因
關係存否、擔保債務是否消滅等),揆諸首揭說明,尚非本
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應由抗告人另循訴訟途徑解決。從而
,抗告人據此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本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001 114年11月15日 400,000元 114年11月15日 114年11月15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