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2-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2-26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陳世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
    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
    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曾儀庭即曾淑儀以原為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14,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
    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完畢。
    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12,460,000元,然未依約清償,借款
    已全部視為到期,尚欠本金12,255,67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等未清償,而現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已移轉登記予
    相對人陳世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借據)、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
    件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
    件聲請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5年1月28
    日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等逾期迄未
    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相對人雖於114年9月22日經信託登記為抵押物之所有權
    人,然本件聲請人對該抵押物之抵押權係於信託前之111年1
    0月19日業已設定登記在案,則依首開規定意旨,抵押權不
    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7號 財產所有人:陳世璿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魚池鄉 內凹仔   45 360.1 全部  備考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 南投縣○○鄉○○○段00地號 -------------- 和平巷6之2號 住家用、RC造、SRC、3層 一層:188.05 二層:175.75 三層:90.98 合計:454.78 陽台:28.63 全部  備考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