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DV 清償票款(2026-03-24)
一般民事糾紛
NTDV
2026-03-24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9908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張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勞、健保、郵局存款及人壽
保險投保資料,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尚屬不明。惟查,
債務人之住所係在彰化縣鹿港鎮,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按,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債務人住
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