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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8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筱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逕聲請本
    院函查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資料,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
    彰化縣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查,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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