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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17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債  務  人  石美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已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係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得請領之保
    險給付等金錢債權,而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
    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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