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2-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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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66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債 務 人 洪懿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
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應以第三人之住所地、公務所、事務所
、營業所所在地為標的物所在地。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債權為強制執行,惟依據聲請人所
提出之資料,第三人之營業登記地址係在臺北市大安區,非
在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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