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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費(2026-01-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19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儀  


債  務  人  陳蔡素卿即蔡正雄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蔡富美即蔡正雄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
  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陳蔡素卿即蔡正雄繼承人等現無財產
    可供執行,聲請執行法院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足見其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尚屬不明。而債務人陳蔡素卿即蔡正雄繼承
    人、李蔡富美即蔡正雄繼承人之住所均係位於臺中市,有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則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債務人等之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
    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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