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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2-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2-1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沈錫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5,6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0年10月22日、101年3月22日開
    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
    。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
    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
    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
    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
    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5年2月5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
    (以下同)145,620元,及其中本金138,855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5日止,帳款尚餘145,620元及其中
    本金138,85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
    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
    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
    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
    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
    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於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472元 沈錫卿 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45,521元 沈錫卿 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003 新臺幣22,951元 沈錫卿 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4 新臺幣59,911元 沈錫卿 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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