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9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世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世昕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
住所地係位於臺中市西屯區,此有債務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
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