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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9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世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世昕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
    住所地係位於臺中市西屯區,此有債務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
    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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