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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DV 支付命令(2026-06-16)

其他/待認定 NTDV 2026-06-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29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婉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85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00
    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64853元,經債權人多
    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