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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DV 支付命令(2026-06-16)

其他/待認定 NTDV 2026-06-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2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黎雿麟  

            盧一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407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黎雿麟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盧一婷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合計借款本金新
    臺幣84,43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轉收款
    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
    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期為115年6月9日。
  ㈢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㈣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㈤詎債務人黎雿麟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新臺幣3,4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
    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盧一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07元 黎雿麟、盧一婷 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 至民國115年6月8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5年6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07元 黎雿麟、盧一婷 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