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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DV 支付命令(2026-06-15)

其他/待認定 NTDV 2026-06-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2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治諺  


            黃靖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7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即借款人王治諺前就讀國立南投高商進修學校時,
    於民國(以下同)113年8月27日邀同債務人黃靖雅為連帶保證
    人,與聲請人簽訂最高借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之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一紙,動用期限自113年11月21日起
    至借款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並約定應於本教育階
    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於動用期限內向聲請人提
    出1筆撥款通知書,聲請人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予借款人。
  ㈡依據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之意旨:
    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㈢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
    除願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
    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
    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借款債
    務,不依約清償經聲請人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就學貸
    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15年6
    月5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另加計年利率1%固定計
    算後之年利率為2.775%,前項所定之違約金,其利率應改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 計算。
  ㈣詎債務人即借款人王治諺自115年2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9,76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放款借據
    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
    期,應一次全部清償。債務人黃靖雅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有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及撥款通知書影本為憑,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保
    債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65元 王治諺、黃靖雅 自民國115年1月18日起 至民國115年6月4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5年6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65元 王治諺、黃靖雅 自民國115年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