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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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康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9,994元,及自民國114年10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3月8日向
債權人借款34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
59,99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
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
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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