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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2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桂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9,5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桂森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2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4月
    22日止累計27,709元正未給付,其中25,279元為本金;2,03
    7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㈡債務人蔡桂森於民國108年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5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22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2
    日止累計13,377元正未給付,其中12,434元為本金;850元
    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㈢債務人蔡桂森於民國108年1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1月8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4月22日止
    累計9,125元正未給付,其中8,129元為本金;625元為利息
    ;37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蔡桂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
    115年4月7日止累計109,365元正未給付,其中102,293元為
    消費款;5,87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279元 蔡桂森 自民國115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434元 蔡桂森 自民國115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129元 蔡桂森 自民國115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02,293元 蔡桂森 自民國115年4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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