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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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6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崇祐即黃俊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崇祐即黃俊雄發支付命令,惟查
債務人之戶籍現係設於臺中○○○○○○○○○之址,有債務人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此係因債務人已遷離原設
籍地而所在不明,依戶籍法改遷至戶政事務所之措施。又債
務人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是對其送達依法須以公示送達為
之,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
得行之。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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