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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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6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劉根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1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劉根池於民國113年7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1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23元及
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
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
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
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
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
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㈥調閱帳
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
0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
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332元 劉根池 自民國115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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