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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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雋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20,1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雋國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2月8日止未受償之
利息6185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
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
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林雋國於民國114年5月14日向債
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
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
1月28日止未受償之利息6193元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00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
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
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
利息。緣相對人林雋國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
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2月22日止
未受償之利息16780元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500元。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
相對人林雋國於民國111年8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
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2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85元及
違約金暨手續費32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
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
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
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
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
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㈥調閱帳
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
0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
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632元 林雋國 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68% 002 新臺幣158,243元 林雋國 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71% 003 新臺幣427,056元 林雋國 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8% 004 新臺幣44,306元 林雋國 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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