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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玟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905元,及其中新臺幣20,1
    59元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1年9月1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
    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
    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
    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
    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
    至民國114年12月28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20,905
    元,及其中本金20,159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8日止,帳款尚餘20,905元及其中
    本金20,15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
    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
    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
    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
    存續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
    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於
    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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