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1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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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張世杰
被 告 劉惠珍
劉宇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9月9日以114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支付命令准許並送達被
告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0月1日以114年
度補字第37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7,889,764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3日送達原
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
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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