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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6-01-30)

消費/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秀蘭  
代  理  人  李瑞仁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復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洪秀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
    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因清算
    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1號裁定免責,於同年6月19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
    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
    第17號裁定債務人自114年1月23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
    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於114年5月28日以114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債務人免責,並於同年6月19日確定在
    案等事實,經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114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1號卷宗查明屬實,是以債務人主張其業經本
    院裁定免責確定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債務人已
    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消債條
    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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