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09-30)

消費/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竣傑  
代  理  人  康春田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竣傑自民國114年9月30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定
    有明文。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
    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
    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
    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月31日16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17號更生事件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114年5月12日公告編造之更正債權表,於同月14日送達
    聲請人,然聲請人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未提出更生方案
    ,惟陳報「其因公司於113年8月9日裁員而失業,於113年10
    月21日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受訓至114年4月14日,再於11
    4年6月16日開始上班,但收入尚不穩定,無法負擔原主張之
    更生方案等語。」本院司法事務官復通知聲請人應於114年8
    月4日上午10時整至本院進行訊問程序,於該次訊問程序中
    ,聲請人提出最近一期之薪資明細表,並表明對於進入清算
    程序無意見等語,而未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已合於消債條
    例第53條第5項規定,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ㄅ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冠涵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