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協商認可事件(2025-11-17)
消費/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消債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核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添興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張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張俊豪間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協商
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因對金融機
構負有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
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聲請人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
因全體債權人與債務人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協商成立,爰
將如附件所示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
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二、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
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前項債務清
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
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本文、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
述相符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
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
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
暨表決結果各1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復觀諸兩造如附件所
示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且
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影本各1件。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