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1-29)

消費/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9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簡仕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A01自民國115年1月29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住所地或
    居所地之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
    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
    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3條、第5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
    即債權人(下稱相對人)已知債務約67萬2,193元,有不能
    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規定,於
    民國114年6月9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相對人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進行前置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現於高琪興業有限公司擔任司機,
    每月平均收入約為3萬3,772元,扣除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1萬8,618元及二名子女扶養費每人7,000元,合計1萬4,000
    元後仍有餘額,惟不足以清償債務。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無聲請清算
    、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繫屬於法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
    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勞(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
    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台新銀行員林分行存款存摺交易明
    細影本、台灣銀行南投分行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行車執照影本
    及估價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富邦產險保單影本、中央健康保
    險署中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員工在職證明書
    、薪資表等件為憑。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曾
    於114年6月9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相對人中信銀
    行進行前置調解,然調解不成立,有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
    字第102號卷宗及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是否受理破產、更生
    、清算或其他聲請事件之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堪信為
    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
    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於高琪興業有限公司擔任司機,每月平均收入
    約為3萬3,772元,惟依聲請人提供薪資表記載,聲請人每月
    薪資為3萬5,000元,故以3萬5,000元作為聲請人每月平均收
    入,較為妥適。聲請人陳報其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願以114年
    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萬8,618元作為聲
    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計算之基礎,本院審酌應屬妥適。聲
    請人陳報需與配偶共同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並協議由聲請
    人負擔每人每月7,000元,合計1萬4,000元之扶養費用,查
    聲請人之2名子女均尚未成年,雖經南投縣政府列冊為中低
    收入戶,惟未另外領取各項政府補助、年金、津貼,有南投
    縣政府114年8月26日府授社助字第1140194502號函在卷可參
    ,是如按115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萬8
    ,618元,按扶養義務人人數2人計算後,聲請人對於子女之
    扶養義務額為每人9,309元,合計為1萬8,618元,聲請人陳
    報與配偶協議由聲請人負擔子女扶養費每人每月7,000元,
    合計1萬4,000元,雖低於上開金額,惟屬聲請人與配偶協議
    之結果,本院審酌應屬合理。是聲請人每月收入3萬5,000元
    ,扣除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萬8,618元、子女扶養費1
    萬4,000元後,仍有餘額,得履行更生方案,有重建更生之
    可能。
 ㈢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另有台新銀行員林分行存摺帳戶(存
    款為0元)、台灣銀行南投分行存款約283元、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存款約57元、西元2014年出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聲請人送請智意機車行估價約5,000元)、
    西元2016年出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聲
    請人送請智意機車行估價約1萬2,000元),另原有安達國際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4張均已失效,無保單價值準備
    金,有聲請人提出之台新銀行員林分行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影
    本、台灣銀行南投分行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草屯分行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行車執照影本及估
    價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
    在卷可查,除此之外,聲請人已無其他財產,堪認聲請人之
    債務大於財產,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如不予更生重建
    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所負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
    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冠涵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