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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1-30)

消費/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敖國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蕭大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李佳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
    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
    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
    條第1項及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能清償」,指債務
    人因欠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
    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者而言;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
    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
    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針對債務人是否有「不能清償」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宜綜合衡量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
    財產狀況、年齡、工作能力,評估其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
    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債權人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
    否會使其陷於無法重建更生之困境,或使之客觀上陷於無法
    重建更生之具體危險,暨其所陳報之各項花費,是否確屬必
    要性之支出等情而為判斷之準據。如若債務人聲請更生,其
    所能運用之資產扣除生活上必要支出後已經小於負債,以致
    不能清償,或有具體事實足認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方堪許之
    ;若債務人之資產大於負債,則顯然非屬有「不能清償之虞
    」之情形。倘若債務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之情事時,即應認其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
    形不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
    即債權人(下稱相對人)已知債務約627萬元,有不能清償
    之虞,前依消債條例規定,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向本院聲請
    與當時最大債權銀行即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土地銀行)進行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現於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總管理處(下稱家福公司)任職,每
    月底薪為基本工資約2萬8,000餘元,另有業績獎金,平均每
    月薪資收入約3萬元至3萬5,000元,扣除每月個人必要生活
    費用1萬7,000元至1萬8,000元後仍有餘額,惟不足以清償債
    務。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復無聲請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繫屬於
    法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
    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為憑,及提出身分證及駕照影本、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
    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災)保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行車
    執照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保險
    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國泰銀行)文心分行存款交易明細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大里分行存款交易明細影
    本、土地銀行草屯分行存款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憑。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之虞,曾於114年5月12日向本院聲
    請與當時最大債權銀行即相對人土地銀行進行前置調解,然
    調解不成立,有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6號卷宗及本院
    依職權查詢本院是否受理破產、更生、清算或其他聲請事件
    之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
    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是本件聲請人所積欠本金及利
    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於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
    未從事每月平均營業額20萬元以上之營業活動,業據聲請人
    陳明在卷,是以聲請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即應審究聲
    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而定
    。 
 ㈡聲請人另案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繫屬於本院113年度司執
    字第40474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所有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永新段土地及其上房屋,經系爭
    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函請不動產估價師鑑定之價格結果為836
    萬4,400元,有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0474號強制執行程序
    卷附不動產估價報告可參;另聲請人尚有西元2005年出廠車
    輛1臺(聲請人陳報已無殘值)、華碩公司股票(價值約30
    元)、長榮海運公司股票(價值約180元)、華邦電公司股
    票(價值約390元)、中鋼公司股票(價值約400元)、台新
    銀行大里分行存款約149元、國泰銀行存款約8元、土地銀行
    存款約1,259元、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3張(價值
    約5萬1,875元)等財產,有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行車執照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文心分行存款交易明細影
    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大里
    分行存款交易明細影本、土地銀行草屯分行存款交易明細影
    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財產情形在卷可參,是以,聲
    請人合計資產價值約為841萬8,691元,已高於債權人所陳報
    債權總額約736萬1,227元【如加計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利息計算方式之利息、債權人李佳芷
    陳報可確認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之利息及違約金後,約
    為779萬1,761元,再加計陳報不參與更生之第三人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債權後,約為780萬8,792元,均詳如附表所示】。
 ㈢又聲請人自101年3月起即任職於家福公司至今,期間雖有薪
    資調整,但工作情況穩定,114年度勞、健保投保薪資未低
    於3萬6,300元,有聲請人之勞(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在卷
    可查。另以115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
    萬8,618元作為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計算之基礎,扣除
    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後尚有餘額,可見聲請人仍有
    相當工作能力可獲取固定收入,加計聲請人上開資產,債權
    人利用一般程序追償足資清償全部債務,客觀上難認有使聲
    請人陷於無法重建更生困境之具體危險,自難謂聲請人有何
    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所有資產之價值已大於其負債,依其
    財產狀況及積欠之債務數額,尚難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
    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符,
    且此情形無從補正,是聲請人聲請更生,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冠涵
附表:債權人陳報債權額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 利息基準日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8萬0,861元 114年8月6日 2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萬4,930元(如加計利息,本院計算約為43萬4,809元) 114年8月11日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萬4,244元 未陳報 4 李佳芷  220萬1,192元(如加計尚未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本院計算約為258萬1,847元) 114年8月18日 小計  736萬1,227元(加計本院計算部分為779萬1,761元)  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陳報不參與更生,惟其有陳報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約為1萬7,031元 114年8月5日 合計  780萬8,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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