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擔保金(2025-10-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3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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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林旆君 相 對 人 林孟延即天山起重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存字第10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 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7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100,000元 之提存物,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91號假 扣押裁定,以本院114年度存字第10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7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 100,000元之提存物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 行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 金,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提 存書影本、相對人所出具之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91號、114年度存字 第103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 存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敏哲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