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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2-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5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吳龍沛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
    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強制執
    行事件之當事人必須具有當事人能力,對於無當事人能力之
    債務人所為之執行行為均屬無效,是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
    乃強制執行開始之程序合法要件,執行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如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乃屬無從補正之程序要件欠缺,依
    前揭強制執行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
    第707號、101年台抗字第867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龍沛、吳陳銀花為強制執行,惟
    查債務人吳龍沛等已均於本件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前死亡,此
    有前開債務人其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債務人吳龍沛等於本件執行程序開始前既均已死
    亡,債權人依法僅得對於其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權利義務繼
    受人或遺產管理人聲請執行,而債權人仍聲請對於無執行當
    事人能力之前開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其聲請執行即屬不備程
    序合法要件,且為無從命補正之事項,揆諸首開規定,本件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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