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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2-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1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81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劉偉傑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其與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所扣押債務人對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國姓郵局(以下簡稱國姓郵局)之存款債權
    ,為債務人依法領取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國保遺囑,不
    得強制執行,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
    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
    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
    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
    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三、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0810號強制執行事件,業於民國115
    年1月16日由本院核發收取命令,並於115年1月30日由債權
    人收取完畢,完成執行行為而終結,此有執行命令、國姓郵
    局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聲明異議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始
    聲明異議,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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