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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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9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廖庭箴即廖宜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廖庭箴即廖宜佳對於第三人三商美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債權為強制執
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是本件聲請已有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轄區,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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