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61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顏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
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顏玉美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
康保險投保資料、人壽保險之保險資料,欲對債務人對第三
人之薪資債權、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債權為強制執行,是其
現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尚屬不明。而債務人顏玉美之住所
係位於臺中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
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
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