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09-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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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139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賴宗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賴宗誠對於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敦南分行之存款等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
北市大安區,是本件聲請已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位於
臺北市大安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
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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