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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02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
    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所謂必要之執行
    費用,如鑑價費、勘測費、登報費等即是(強制執行法第28
    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通知其應於同年10月1日赴現場
    執行期日5日前,逕向鑑定單位繳納鑑價費用,該通知並於
    同年8月11日送達,惟債權人逾期未繳納,致執行程序不能
    進行,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及環宇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
    務所函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駁回關於不動產部分
    之強制執行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司執字027022號 財產所有人:杜李秀英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仁愛鄉 武界  864 766.00 全部   備考 杜李秀英(原住民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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