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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宥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21,734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宥霖於民國112年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至民國124年8月14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0
    日止累計199,250元正未給付,其中190,707元為本金;8,54
    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㈡債務人李宥霖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24年8月3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
    1月20日止累計976,747元正未給付,其中940,641元為本金
    ;36,10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李宥霖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民國124年8月14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0
    日止累計195,248元正未給付,其中187,325元為本金;7,92
    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
    息。 
  ㈣債務人李宥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
    114年11月12日止累計50,489元正未給付,其中48,802元為
    消費款;1,68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0,707元 李宥霖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40,641元 李宥霖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3.0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87,325元 李宥霖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8,802元 李宥霖 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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