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建仲即陳和安之繼承人
陳哲郎即陳和安之繼承人
林芳秀即陳和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和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㈠新臺幣41,04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㈡新臺幣44,11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
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4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74,357元,及自民
國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