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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虹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59,4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虹嫻於民國114年1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4年1月6日起至民國121年1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7日
    止累計193,327元正未給付,其中187,192元為本金;5,435
    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㈡債務人李虹嫻於民國114年5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
    定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至民國121年5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4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7日止
    累計80,497元正未給付,其中77,751元為本金;2,346元為
    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㈢債務人李虹嫻於民國114年5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279,725元,
    約定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至民國121年5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4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7日
    止累計280,662元正未給付,其中271,859元為本金;8,203
    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
    利息。 
  ㈣債務人李虹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5日止累計104,996元正未給付,其
    中103,334元為消費款;762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005),(006)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7,192元 李虹嫻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7,751元 李虹嫻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4.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71,859元 李虹嫻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4.4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60,197元 李虹嫻 自民國114年1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3.8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4,121元 李虹嫻 自民國114年1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7.7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39,016元 李虹嫻 自民國114年1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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