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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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弘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717元,及其中㈠新臺幣421
元,自民國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1,109元,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159元,自114
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㈣
新臺幣369元,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1,336元,自114年6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㈥新臺幣495元,
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㈦新臺幣1,248元,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㈧新臺幣853元,自114年7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㈨新臺幣394
元,自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㈩新臺幣1,675元,自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新臺幣658元,自114年7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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